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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以及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经发包人签字认可后,结算时均应按实调整。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设计变更引起的新增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工程量提供误差或由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方提出,经发包人认可签字,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三十条 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核对,也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发包人在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工程结算资料后,在25天内进行审核完成,签字盖章返回承包人并通知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规定期限内,发包人未审查完毕或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承包人送审的竣工结算视同认可;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竣工结算编制或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责任自负。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资料25天后,既不核实工程结算,又不支付工程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经催告仍不能按期支付的,从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之日起第29天后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赔;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亦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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