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价目汇总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市场信息价格等;
4、拟建工程的、经审查后的施工图纸;
5、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
标底在评标过程中只做参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和中标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签定合同,严禁承包方垫支。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预付款,双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当年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发包人应在签定工程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前7天支付预付款。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5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依据工程进度,按月或分层、分段支付工程进度价款,但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两个月。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核实工程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在确认计量结果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