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在措施项目清单提供的项目基础上进行增减调整。措施项目清单的单价或金额,参照本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企业定额和企业的费用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由招标人列出的金额可按招标人的金额确定;由招标人列出数量、投标人填报的金额,应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综合单价组成,企业自主报价;“暂定金额”项目的计价,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本细则附录三规定的统一格式。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由下列内容组成:
1、封面;
2、投标总价;
3、工程项目总价表;
4、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5、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8、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9、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10、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1、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2、人工及主要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单价表。
第二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或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中。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审核后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并考虑风险因素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该项工程的企业成本。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竣工结算成果文件,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造价咨询单位还应注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并盖章)和编制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概预算人员)的执业(或从业)专用章,并应当有造价工程师的签字,否则无效。
第二十三条 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标底应当按以下依据编制:
1、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