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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十一条 其他项目清单包括预留金、材料购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费等。
  预留金:是指招标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和不可预见的风险因素而预留的金额。
  材料购置费:是指招标人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为拟建工程采购的材料金额。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完成招标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表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详细列出人工(分工种)、材料(分材质、规格)、机械(分机型)的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
  编制其他项目清单时,出现以上未包括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以做补充。

  第十二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须列出“暂定金额”项目,应当将其列入相应项目清单中并注明“暂定金额”。
  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金额”,是因某些工程项目暂不具备计量条件或不确定是否发生时,由招标人列出暂定金额或者列出暂定工程项目及数量、要求投标人填列的估算金额。招标人应当在工程量清单中说明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采用本细则附录二规定的统一格式,由招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格式由封面、填表须知、总说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零星工作项目表组成。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含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其中,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综合单价,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风险因素包括:在施工期限内的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机械台班单价的涨价等因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应执行《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山西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根据本细则第十五条所述的综合单价组成,参照《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规定的工程内容,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按企业定额和企业的费用标准自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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