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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失效]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是指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统一的格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的工程造价计价方式。
  定额计价办法,是指按《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价目汇总表、费用定额,及有关文件为计价基础的计价方式。

  第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按有关规定实行担保制度。
  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具体担保方式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八条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经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计价规范》、《山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施工场地条件和工程构造的具体特征编制。

  第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B、C、D、E和《山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补充项目》(简称“《补充项目》”)规定的统一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编制时出现《计价规范》附录和《补充项目》中未列的项目,可以做相应补充并报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施工措施项目包括施工需要发生的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等项目。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参照本细则附录一“措施项目一览表”列项。招标人只列出项目,由投标人自主填列金额。
  编制措施项目清单时,出现本细则附录一“措施项目一览表” 未列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作相应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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