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晋建标字[2004]98号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市建设局(建委)、定额(建经)站、招标办(站),厅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促进我省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试行)》,已经3月18日厅长办公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满足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均应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其他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在条件许可时,应当首先选择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