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及时掌握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加强和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八部委《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1]57号)及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垦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林业厅八部门《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字[2011]37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目的
通过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涵义和范围,及时收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息,准确反映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模、结构、进展等情况,为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为地方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各界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信息服务。
二、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三、统计内容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内容包括土地供应、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资金安排和使用、工程建设等情况。调查表式分为一张基层表和两张综合表,基层表数据直接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填报,综合表除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数据由基层表汇总外,其他指标均来自各级主管部门的行政记录。统计频率为季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