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帐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3.帐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4.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核实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并逐级报市局审批。
(三)对财务制度不完善,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矿石开采数量、产品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产品收购数量和单位经营成果,但具有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查定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四)对于小规模的群采或无固定采点、无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二、征管方法
对认定为四种不同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分类采取以下四种征收管理方法。
(一)认定为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资源税,于征期内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认定为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每月初三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要责成专人对企业铁矿石的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进行查帐核实。查帐核实的数量与测算的实际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即采用球磨机、耗电量、炸药等折算方法折算的数量)基本一致的按帐面记载数量计征资源税。如查帐核实的数量低于测算的实际数量5%的要按测算的实际数量计征资源税。
(三)认定为查定征收的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测算计征税款。
1.单采不选的纳税人测算方式为以下两种。
①以炸药耗用量推算铁矿石产量并据以计算征收资源税。每公斤炸药生产铁矿石数量的折算比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幅度内自行确定。
地下开采 2-3吨/公斤炸药
露天开采 3.5-4.5吨/公斤炸药
②根据矿点(井)设计、矿石储量、可采量和矿井井口面积及矿井月掘进进度计算矿石开采体积,以开采体积(立方米)乘以所采矿石比重(吨/立方米)计算矿石开采数量。
2.采选一体的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测算计征税款。
①按球磨机型号和耗电量测算生产铁精粉数量(见表一),然后再根据每吨铁精粉的耗电量测算加工一吨铁精粉耗用的铁矿石数量(见表二)。表一中生产铁精粉的具体数量和表二中耗用铁矿石的具体数量各县(市)、区可据实际情况在所列幅度内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