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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发布日期:2011年9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日)废止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唐地税函〔2006〕15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七日


  为进一步规范铁矿石资源税征管方式,本着便于基层实际操作和精细化管理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唐地税发〔2004〕165号文件《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征管方式的认定

  《办法》中按照省局的有关规定对赋有铁矿石资源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确定了自核自缴、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核定征收四种征收管理方式。四种征管方式的认定标准和认定手续按以下有关规定办理。

  (一)自核自缴方式。采取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帐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3.帐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4.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指纳税信用等级高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并逐级报市局审批。

  (二)查帐征收方式。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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