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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报《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并逐级报市局审批。
  第六条 查账征收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原矿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四)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核实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纳税人需填报《资源税征收方式认定表》(见附件)由县(市)、区局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第七条 对财务制度不完善,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不能真实准确核算矿石开采数量、产品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产品收购数量和单位经营成果,但具有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查定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第八条 对于小规模的群采或无固定采点、无合法开采、纳税手续的纳税人,对其认定为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由县(市)、区局审批。
  第九条 认定为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资源税,于征期内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第十条 认定为查账征收征管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初10日内主管税务机关要责承专人对企业铁矿石的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进行查账核实。查账核实的数量与测算的实际开采、销售或加工数量(即采用球磨机、耗电量、炸药等折算方法折算的数量)基本一致的按账面记载数量计征资源税。如查账核实的数量低于测算的实际数量5%的要按测算的实际数量计征资源税。
  第十一条 认定为查定征收的纳税人选择以下方法测算计征税款:
  (一)单采不选的纳税人测算方式为以下两种:
  1.以炸药耗用量推算铁矿石产量并据以计算征收资源税。每公斤炸药生产铁矿石数量的折算比由各县(市)、区局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下幅度内自行确定。
  地下开采     2-3吨/公斤炸药
  露天开采     3.5-4.5吨/公斤炸药
  2.根据矿点(井)设计、矿石储量、可采量和矿井井口面积及矿井月掘进进度计算矿石开采体积,以开采体积(立方米)乘以所采矿石比重(吨/立方米)计算矿石开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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