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唐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现将我局制定的《
唐山市铁矿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坚持属地原则,凡跨县(市)、区开采、加工铁矿石的不论其是否独立核算一律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将采、选矿出租、转让、承包给本县(市)、区以外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应在采、选矿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资源税。
第四条 按省局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可采取自核自缴、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征收方式。无论采取哪种征收方式,均要履行基层征收单位进行界定、申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和市局逐级审批的程序和手续。征收方式审批后基层征收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要按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自核自缴征管方式的纳税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账簿设置、会计处理符合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
(三)账簿凭证保存完整,且能准确核算原矿开采数量、销售数量(移送使用数量)、收购数量和经营成果的;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和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