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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旅[2005]119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为切实发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在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检查的通知》(旅计财发[2005]7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8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依据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1995年第2号令)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1995年第3号令)。
  2、国家旅游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颁发〈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旅财发[1995]120号)。
  3、《关于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旅财发[1996]187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工作的通知》(旅管理发[2005]105号)。
  5、《上海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沪旅(2001)第225号)。

  二、检查工作的内容
  各区县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收取、存储、赔付、利息的返还及利息使用等情况截至2005年6月30日。

  1、各自辖区内旅行社数量,应收缴并上缴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2、是否足额收缴辖区内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存储于指定银行,是否专户存储,专项管理;
  4、有无挪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及利息等违规行为,是否存在未上缴市旅游委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情况;
  5、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按时足额向旅行社返还质量保证金利息,是否按规定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开支;
  6、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支付赔偿后,有关旅行社是否按规定于60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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