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出境游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沪旅[2005]105号)
本市各出境游组团社:
为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在苏州召开的全国出境游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本市出境游市场监管,规范出境游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旅游局有关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出境游市场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本市出境游报告工作要求如下:
一、游客滞留不归情况报告要求。各组团社要认真按照《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及三十二条规定,一旦发生游客滞留不归事件,在获悉游客发生滞留不归后7天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委和国家旅游局。我委根据接报情况,在进一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旅游局。
二、关于重大事项报告要求。本市各组团社在组团赴境外旅游活动中,一旦发生意外伤亡事故、重大质量投诉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应在第一时间向我委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向我国驻所在国家大使馆报告。
三、出境游综合情况月报要求。报告内容包括组团社设立营业部情况、领队及管理人员调动情况,使领馆签证停签情况等。月报时间为每月的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