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工作的两点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旅[2005]99号)
本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各国际旅行社:
为规范本市旅游市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旅游示范合同文本”的订立工作,针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作两点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是经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本市各旅行社应采用2004版的合同示范文本,主动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二、旅行社不应将有关旅行社责任险的内容写入合同条款;旅行社应主动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为明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旅行社应在合同文本的补充条款中注明“本社已向旅游者(甲方)推荐购买旅游者个人保险,旅游者(甲方)已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