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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清退以及利息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清退以及利息返还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旅[2005]13号)


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按时回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旅办发[2004]79号)、市旅委《关于取消本市旅行社营业部设立审批的通知》(沪旅[2004]119号)和《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沪旅[2003]008号),现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营业部质量保证金清退以及质量保证金退息和返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回收工作

  按照国家旅游局《关于按时回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的要求,在非典期间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暂退的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原帐户,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在2005年2月28日前与市旅委核对区县所辖的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名单,并于2月28日前将非典期间暂退的保证金按时足额缴还市旅委保证金专户。

  二、关于营业部质量保证金清退工作

  按照《关于取消本市旅行社营业部设立审批的通知》的要求,各旅行社营业部的保证金可先行冲抵非典期间暂退的旅行社本部保证金,冲抵多余部分用于清退,冲抵后仍有不足的,由相关旅行社按时予以补足。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2005年2月28日前办理清退和缴还事宜,已完成回收非典期间暂退的旅行社本部保证金并上缴市旅委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可与市旅委核对区县所辖的营业部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名单,旅委将于2月28日前将营业部保证金退还至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专户,由区县返还各旅行社。

  三、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退息工作

  按照财政部、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和市旅委《关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处理有关问题的具体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旅游管理部门应在2005年2月28日前与市旅委核对区县所辖的各旅行社的名单和质量保证金金额,名单和金额核对无误后旅委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及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留用部分划转区县旅游管理部门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专户。2004年保证金利息返还原则为:存满一年的保证金按保证金专户当年实际利率1.756%计息,当年新增且未满一年的保证金暂不退息。根据财政部、国家旅游局文件精神,利息应在2月底前清退,由于2月底前各区县要完成旅行社保证金回收工作,可能会影响利息按时清退,因此各区县保证金利息清退时间可酌情延长一个月,即利息在3月底前全部清退到各旅行社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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