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观瞻场所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号文的通知,为了落实本市观瞻场所拥军优属的工作,特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本市观瞻场所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本市观瞻场所是指公园(含主题公园)、陵园、文化宫(馆)、纪念馆、美术馆、陈列馆、博物馆、展览馆、名人故居、体育场所、电影院、剧场(院)、旅游景区(点)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参观点等。
二、可享受优惠的有效证件是指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部队、各类军事院校、国家民政部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证件。
三、本市凡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费观瞻场所,应按规定对持有效证件的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革命烈士家属前往参观和游览实行免购门票(不含需再次购票的内设项目等)的优待;各类文化和体育场所对上述人员观看电影、演出和体育比赛实行半价优惠。
四、各观瞻场所应当在售票窗口醒目处设置对上述人员实行优待的告示牌并简化接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