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适用本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普府【2004】65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按照《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和《关于2004年度本市各区县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等调整事项的通知》(沪房地资拆[2004]24号),我区以普府[2004]24号文下发了按区域划分的居住房屋最低补偿单价和按区域划分的新建多层商品住房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根据我区上半年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平均单价及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基价标准变化差异不大的情况,现决定该标准继续适用于二○○四年七月一日以后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