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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合作交流工作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六)鼓励外省市大企业、大集团的总部,民营企业的总部,外省市县级以上驻沪办事机构来本区投资、落户,重点支持现代物流业、现代商贸业、科技研发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和专业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积极支持金融、信息、律师、会计、检测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
  (七)建立项目落户过程中的“首问责任制”和“菜单式”服务模式,努力做到“一次讲清、二次办结”。对各地来区投资符合本市、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经申请同意,享用“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各地来区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信誉良好的,年检时可采用申报备案制。
  (八)对来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个人,实行与本区企业与个人投资经营的同等待遇,平等参与本市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的资产重组,公开公平参与对上海企业的并购与产权交易转让。
  (九)各地来区投资企业应按市、区有关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地来区投资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对各地来区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和地级市以上地区驻沪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适龄子女,属义务教育阶段的,由区教育局根据规定就近安排就读或借读。对符合各地来区投资企业职工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的,可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参加本市统一高考。
  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各地来沪投资企业在沪工作职工,其子女属本市应届初中、高中毕业生的,向区合作交流办提出申请,由区合作交流办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合作交流办审核确认,经市教委核定后,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和相关高等院校。
  三、立足共赢、优势互补,积极参与地区间合作交流
  (十一)以友好城区合作为龙头,不断巩固、深化与现有友好城区的合作与交流,加强友好城区之间的人员互访、经贸合作和信息沟通。将友好城区作为参与长三角合作、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的依托和支撑。以市、区经贸推介活动为载体,发挥两地比较优势,不断拓宽合作领域。
  (十二)完善普陀区与长三角地区互利共赢的政府合作机制,加强区域间部门沟通和项目协调,依托长三角地区企业联席会议的交流平台,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合作。
  (十三)立足统筹区域发展的国家战略,积极参与、服务“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和“中部崛起”,利用普陀商贸物流功能,积极支持西部发展特色农业的展示、推介和销售,支持东北发展先进制造业,支持中部发展高附加值的资源型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共同繁荣。鼓励和组织本区企业到上述地区投资、发展。
  (十四)发挥上海人力资源的比较优势,积极开展“长三角”与西部、东北、中部地区的人才合作交流,共同建设人才交流服务平台,鼓励引导本区各类人才去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创业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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