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普府[2008]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意见(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普陀区关于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的撤销工作,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沪府发1996,34号)、《
上海市撤制村、队集体资产处置暂行办法补充意见》(沪府发1998,55号)文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原则)
撤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建制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集体资产增值保值;
(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有序的操作;
(三)切实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健康发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组织机构及要求)
(一)区成立撤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撤制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监督工作。成员由区民政局、区社区办、区农办、区国资委、区劳动保障局、区房地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府法制办、区纪监委、长征镇、桃浦镇等职能部门分管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区撤制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和沟通,严格把关,注意各个工作环节的联动和衔接,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依法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