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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语委办《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语委办《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静府办发[2007]1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语委办《静安区贯彻〈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6 年3 月1 日起正式颁布实施,现就我区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宣传

  1、要充分认识到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把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列入本部门工作的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努力将《实施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尤其是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办法》,做学法、知法、执法的模范。

  2、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实施办法》与精神文明创建、构建和谐社会的宣传教育、“五五” 普法工作、爱国主义教育等活动结合起来,采取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静安有线电视台和《静安时报》应将《实施办法》列为宣传工作的要点之一,使群众了解《实施办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提高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的知晓率,努力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3、要进一步明确本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任务,认真落实《实施办法》关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各司其职的规定,坚持以“积极、稳妥、逐步”为原则,引导广大群众支持、参与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

  4、要宣传、落实《实施办法》中提出的关于方言、繁体异体字、外语、网络语汇等使用规定,正确认识国家关于语言文字使用主体性和多样性和谐统一的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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