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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八条 对要求自主创业的随军家属,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申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等方面可享受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并凭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劳动部门颁发的非正规就业证书,与区双拥工作办公室签订《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协议书》后,一次性领取3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补助。

  对有自谋职业能力,不要求区劳动部门市场化推荐就业的随军家属,与区双拥工作办公室签订《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协议书》后,一次性领取2万元的自谋职业奖励金。

  第九条 对要求通过市场推荐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在区就业促进中心填写《随军家属双向选择登记表》后,进入市场推荐就业程序。区就业促进中心应及时提供免费职业推荐,积极提供与本人素质相应的工作岗位予以选择,尽快实现就业。

  用人单位首次与随军家属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不含社会基本保险金)合计不低于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待遇1.5倍以上的,由政府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500元的社会基本保险金补贴。

  第十条 通过多次市场推荐仍无法实现就业,但本人确有就业需求的随军家属,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安排公益性劳动组织。期间除岗位薪酬外,凭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证明,区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络处按月支付其320元的托底就业补贴。

  第十一条 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可按沪劳保社[1999]1号通知的规定,予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实现就业的,凭区就业促进中心出具的证明,区拥军优属基金会联络处按月支付其200元的生活补贴,最长时间不超过2年。

  对其中年龄偏大,在本市实际缴费满5年、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连续工龄)不满15年的,可按有关规定由政府予以一次性付清。

  第十二条 对报考由政府出资的岗位时,随军家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每年安置驻区部队随军家属的所需资金,作为拥军优属保障金的一部分,由区民政局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年度的实际发生额向财政局核报,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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