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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民政局等四部门《上海市静安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民政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联合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静安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保障驻区部队军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军官、高级士官的随军配偶。

  第二条 户籍所在地为本区的驻区部队现役军官(含高级士官)随军家属首次就业,适用本细则。原属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事业编制的军官随调家属就业安置按照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就业安置以市场就业为主导、政府安置重点对象为辅助、托底就业为基础的原则,为随军家属首次就业创造条件。鼓励随军家属通过市场推荐方式实现就业。

  第四条 区双拥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

  第五条 飞行员、潜艇干部、从事舰艇工作满10年的军官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军官或因战因公致残(六级以上)、牺牲等随军家属,由所在部队向市人事局申报后,及时予以指令性安置。

  第六条 经军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家属凭《户口簿》、配偶的《军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向区双拥工作办公室登记后,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劳动手册》和失业登记手续。

  第七条 登记并领取《劳动手册》后的随军家属,可到区就业促进中心办理职业培训账户卡享受政府补贴培训,自由选择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接受培训。区劳动就业促进中心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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