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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强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区商业联合会,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做好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引进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的分布与比例,应当与静安南京路的功能定位与规划业态相匹配。

  第七条 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管理工作应当依托信息化技术,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商业信息,规范操作程序,强化日常管理的各项制度。

  静安南京路的招商信息发布工作由区经委牵头组织,一般每半年发布1次。信息的内容包括静安南京路的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与发展环境、主导业态、招商目录与招商条件、相关配套政策等。

  有关中介机构、企业可以根据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管理的整体要求,按照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的招商目录及招商条件等,采取多种形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八条 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招商一般采取以下途径:

  (一)区经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企业,参与承办国际性会展、年会、高峰论坛、流行时尚发布会等大型活动,积极组织招商。

  (二)区经委以静安南京路沿线规划待建、在建项目和纳入范围的商业网点为载体,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企业,按照建设项目或者商业网点的功能定位、业态组合和运作模式,组织专项招商活动。

  (三)有关中介机构根据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的招商目录及招商条件等,经过综合分析,向区经委推荐合适的商业品牌。

  (四)梅龙镇广场、中信泰富广场、恒隆广场、久光百货等已形成商业品牌集聚效应的企业自主招商。

  第九条 有关中介机构向区经委推荐商业品牌的,应当将所推荐商业品牌的经营现状、发展前景、文化特征、市场分析、商业模式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经委。

  区经委在收到推荐商业品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召集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对有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商业品牌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和具体意见,报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条 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商业品牌入驻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抄送区经委,并征询区经委的意见。

  第十一条 区经委应当建立“一品牌一档案”制度,对入驻商业品牌的商业信用程度和运营业绩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将汇总情况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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