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强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六年四月六日 静府办发[2006]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经委拟定的《关于加强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加强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静安南京路两侧商业的品牌管理机制,把静安南京路建设成为国际购物中心的标志性地区之一,根据市、区“十一五”期间发展规划及《静安南京路业态功能管理试行办法》,特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静安南京路整体规划区域内(东起成都北路、西至延安西路、南起威海路、北至北京西路),商业品牌的引进、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静安南京路商业品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整合资源、提升品质、有序发展的原则,促进商业品牌结构的不断优化,为商业企业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 区政府成立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经委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区经委、区外经委、区科委、区信息委、区国资委、区规划局、区房地局、工商静安分局、区招商办、区城管大队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
第五条 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商业品牌调整规划,制定商业品牌管理措施,协调解决商业品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有关职能部门、咨询机构及专业人士等参加会议。
建立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联络员制度。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均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相关工作,并落实考核措施。
区经委要对入驻商业品牌的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收集整理商业品牌投资意向,建立商业品牌分类管理档案。同时,区经委定期召集区商业品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编制商业品牌调整规划,制定对外招商目录和方案,协调推进商业品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