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职责分工
区国资办负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审批权限并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管,督促指导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对国有企业违法、违纪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区规划局负责查处擅自改建、扩建或改变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使用用途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房地局负责督促租赁双方按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对厂房临时改建为宿舍的租赁条件和面积标准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建委负责依法对未纳入建筑业管理流程,擅自改建、扩建厂房、仓库为宿舍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改建、扩建工地现场的施工安全、工程质量的危险源进行控制和行政监管,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分局消防支队负责闲置厂房租赁场所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对承租方相关资质的审核、登记和厂房改居住房后暂住人员的登记、治安检查,对违反治安、外来人口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安监局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租赁双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落实情况、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职工安全教育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质量技监局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使用以及气瓶充装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工商分局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经营范围情况进行核查,取缔无照经营单位,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中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
劳动法》的用工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食药监分局负责对利用闲置厂房租赁场所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区市容市政委负责对闲置厂房租赁场所改作液化石油气供气站点的审批,对取得供气许可证的供气站点进行日常监管,对违反有关法规、规章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