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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实施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及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实施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及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静府办发[2005]10号)


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实施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及备案制度的通知》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实施重大决定草案公开及备案制度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政府决策程序公开,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实施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备案制度的通知》(沪信息委社[2005]175号)要求,以及《2005年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决定对本区重大决定草案实施公开及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决定草案为政府机关拟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策、规定、规划、计划、方案。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二、根据《上海市静安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的决策必须予以公告。

  三、上述应当公开或必须公开的重大决定草案实行公开情况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重大决定草案的名称、公开形式、公开地点、公开时间等。

  四、工商静安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药监局静安分局、税务静安分局等部门的报备内容,直接报送市级机关汇总。

  五、各部门于每年的7月1日前和1月1日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就该半年的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进行备案。2005年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请于2006年1月1日前向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附件:《上海市静安区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备案表》

上海市静安区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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