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残联《静安区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静府办发[2005]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残联拟定的《静安区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静安区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的实施方案
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是指通过对有一定活动能力的智障人士进行各类培训,使其开展特奥活动和从事简单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和劳动能力,走出家庭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人。2005年,开展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已被列入市政府实事工程,我区是全市四个试点区之一。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根据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区智障人士“阳光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具有本区常住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基本能够自理,能参加培训活动,无传染病及高危疾病,年龄一般在16-35周岁的智障人士。
二、工作目标和要求
1、智障人士“阳光行动”是2005年市政府实事项目之一,意义重大。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从执政为民、立党为公、以人为本的高度,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求真务实的作风开展这项工作,重职责,勤协调,确保完成。
2、以提高智障人士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全面融入社会为宗旨,由各街道负责建立智障人士“阳光之家”,面积一般不小于100平方米,统一标识,并配备一定的培训、康复、娱乐设施。街道“阳光之家”的建设要结合实际情况,可与现有的社区学校等资源实现共享。
3、各街道在建立“阳光之家”后,可结合“社区残疾人工作助理员万人项目”,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及师资力量,同时充分发挥残疾人工作助理员、智障人士家属、青年志愿者、义工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人士的作用。
4、“阳光之家”开展的各项培训要适合智障人士生理、心理的特点并同特奥活动项目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生活技能、简单劳动、体育文化活动等方面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促进认知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