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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卫生局《上海市静安区结核病防治规划(2004年―2010年)》的通知


  六、结核病防治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各部门要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按照本规划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措施。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政府投入为主,多方筹资,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加强法制管理与监督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和《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上海市肺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结核病防治管理技术方案》,依法行政,加大执法管理力度。

  (三)加强部门合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上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年~2010年)》的规定,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

  区计委要把结核病防治工作列入本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项目,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区计委、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劳动保障局等部门要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结合对外来流动人口政策调整,落实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健康体检工作和劳动用工政策,确保早期发现外来流动人口的结核病人,并落实治疗管理。

  区财政局要对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从项目的设立到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实行全程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区卫生局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卫生工作规划,把结核病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要做好本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

  区司法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要加强对羁押场所人员结核病的管理,对于解除羁押但尚未结束结核病规范治疗的人员,要及时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将其纳入管理网络。

  区教育局要把防治结核病知识作为学校健康教育课程的一项重要内容,将结核病筛查纳入新生入学体检,并对发现的病人进行规范管理。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文化局等部门要把结核病健康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对广大群众提供公益性的防治结核病专题宣传教育服务。

  区民政局要对符合救济条件的结核病患者家庭给予生活补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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