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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静安分局、区安监局《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宾馆、饭店、中小旅馆、餐饮场所;

  3、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场所

  排查整治的重点是: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应当限期改正。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9、建筑物内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未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未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未配置消防器材、未安排专人监护,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改正。严禁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10、在建筑物周围搭设建、构筑物,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应当限期改正。

  (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储存、经营场所

  1、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限期改正。

  2、城镇燃气的储配站、调压站和管道、设备等燃气输配管网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应当限期改正。

  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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