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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静安分局、区安监局《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公安静安分局、区安监局《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静府办发[2004]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公安静安分局、区安监局拟定的《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进一步整改火灾隐患,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本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根据我区实际,就本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排查整治工作”)拟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国家和市有关文件精神,以已开展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为基础,深化治理成果,全面排查整改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本市消防安全工作,为促进静安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创造更加安全的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杨培源同志任组长,公安静安分局、区安监局、区监委、区建委、区商委、区外经委、区教育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工商静安分局、区旅游局、区民防办、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区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具体负责全区的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三、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排查整治的范围为:

  (一)人员密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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