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月一次与所在街道的警署联系,了解本街道内户口迁移变动情况,并将有关资料下发到各居委会。督促居委会对户籍在本市其他乡(镇)、街道,而实际居住在本地区达3个月以上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建卡管理。
(三)督促居委会每季度一次对居住在本区和户籍在本区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进行怀孕和生育情况的摸底调查,将已怀孕或生育的流入育龄妇女列为重点管理对象,及时向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发出怀孕和生育的信息通报单;经调查,确属无计划怀孕的,街道要协助现居住地居委会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确属无计划生育的,街道应当配合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四)开展生殖保健知识宣传,提供生殖保健优质服务,保证避孕药具的供应,预防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意外妊娠现象的发生。
(五)在旧区改造过程中,要配合有关部门,动员动迁户及时迁移户籍;对历史遗留下来的整街坊动迁流出的人户分离人员,要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签订现居住管理协议书,定期沟通信息,加强对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对人户分离人员要实行计划生育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并按政策负责办理流入育龄妇女所需办理的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七)加强与辖区内各物业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指导物业部门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五、居委会主要职责
(一)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及时掌握本市流出、流入育龄妇女的信息。居委会计生干部要按街道计生部门下发的户口迁移变动资料、新婚联系单等做好上门核对工作,并将核对信息及时反馈给街道计生部门。
(二)充分发挥三级管理网络作用。居委会要每周召开一次各条块干部碰头会,每月召开一次楼组信息员、协会会员会议,反馈本辖区育龄妇女流出、流入情况,及时获取信息。居委会计生干部在获取育龄妇女信息后,必须上门核对情况,了解并掌握育龄妇女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址,及时建卡管理或变更信息内容。
(三)每月与物业公司联系,及时回收由物业公司协助填写的《生殖保健服务信息卡》,上门了解新入户家庭的情况,并实行建卡管理。
(四)一经发现本市流入育龄妇女无计划怀孕的,要主动、及时地与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工作单位取得联系,共同进行宣传教育,动员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发现流入育龄妇女无计划生育的,应当配合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取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