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计生委关于《上海市静安区加强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静府办发[2003]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人口计生委拟定的《上海市静安区加强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十二日
上海市静安区加强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进一步做好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完善和规范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把我区建设成为“高品位的商业商务区,高品质的生活居住区”,根据市人口计生委等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对象
本意见所称的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是指具有本市户口,但离开户籍地3个月以上,实际居住在本区其它街道或流入本市其他乡(镇)街道的育龄妇女。
二、管理原则
本市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应按照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纳入流入地街道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区关于加强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实施意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人户分离计划生育工作。
(二)督促和指导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人户分离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定期组织开展人户分离育龄妇女怀孕和生育情况的摸底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四、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居委会掌握人户分离人员中流出育龄妇女的去向,对流出户籍地期满3个月以上的育龄妇女,在育龄妇女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管理类型的编码。在收到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市内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情况通报单》后的15日内,及时向流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信息反馈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