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局《关于本区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静府办发[2003]1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劳动局拟定的《关于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七月四日
关于本区改制企业劳动关系调整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区属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建立和维护区属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从有利于改制企业发展、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原则
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改制企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应妥善处理好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改制过程中应坚持“依法操作、规范程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调整原则,从而正确处理好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
二、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渠道
(一)变更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不一致的,应当协商变更为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改制后应当变更用人单位名称,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改制企业与原企业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也可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变更。
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应视作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企业与职工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