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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三单位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三单位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静府办发[2002]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区商业联合会共同拟订的《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
  本区具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各类企业,其中重点为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或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区属转制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及内容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
  ⒈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担任,对于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选举代表担任,选出的代表需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由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提出,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在2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协商。
  ⒊企业要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并形成工资协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⒋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工资协议。有主管单位的企业,工资协议应征求主管单位意见。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⒈工资协议的期限;
  ⒉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⒊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⒋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⒌工资支付办法;
  ⒍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⒎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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