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有关事宜的通知
(冀发改运行〔2011〕2180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
为做好我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根据《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延期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材料及条件
(一)申报材料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1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延期办理申请书(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表);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只限采矿企业或坑口、采区);
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只限采矿企业和选矿企业的尾矿设施);
5河北省冶金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论证意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需报送电子版),按顺序装订成册,其中2、3、4项需查阅原件。
(二)办理生产许可证延期应符合合理布局、集约利用、安全生产、保护环境的原则,生产规模小于1万吨/年的铁矿采矿企业、原矿处理能力小于10万吨/年的铁矿选矿企业不予延期。
二、关于申报程序
冶金矿产品生产企业向所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有关材料,设区市人民政府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延期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材料的审查,填写审查报告后,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三、关于论证意见
生产许可证申请延期时提交的《河北省冶金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论证意见》,依据《河北省冶金矿山生产系统和质量保证体系论证意见编写大纲》编写。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少于3人,由河北省冶金矿山行业专家库提供。论证意见由各设区市冶金矿产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