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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环资〔2011〕2142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1〕2563号)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筛选、严格把关,尽快组织做好本地区第四批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初审工作,务于2011年11月21日前将初审通过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胶装好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本报送我委(环资处)。

  二、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需提供的有关材料:1、《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企业基本情况简介,主要包括成立日期,经营范围,经营及财务状况,财务管理制度等;3、企业开展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和节能效果,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收入及其在企业投资总额、营业额中的相应比重;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用的主要节能技术及产品情况;5、专职技术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财务报表复印件;7、企业注册资金、银行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8、已实施项目合同、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况证明等;9、与《办法》规定的支持条件有关其他材料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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