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11〕2048号)
有关设区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家安排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20140万元(发改投资〔2011〕1979号)支持我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现将我省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争取在三年内,全面改善卫生监督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建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卫生监督体系。
二、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2011年卫生监督机构建设项目的业务用房建设。所有项目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等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三、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卫生监督机构功能需要,行政许可受理、对外业务受理、快速检测实验等业务分区要合理。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办公用房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鼓励规模小的卫生监督机构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合并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四、本次建设所需地方投资由政府负责筹措,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筹集配套资金,禁止项目单位负债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五、为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各地在加强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注意深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加快卫生监督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落实机构运行经费。
六、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指导和协调,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等有关建设法规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严格管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实行招投标。中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以往的欠债和过去拖欠的工程款,也不得用于土地房屋购置以及交纳租金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