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监局负责组织灾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灾区农业受灾情况核查、报告,指导、帮助灾区恢复农业生产。
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和协助灾区学校师生的人员财产转移、安置,迅速组织恢复教学;协助当地政府组织修复损毁校舍和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市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协助当地政府和业主单位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
市气象局负责对灾区气象、雨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服务。
市移民局负责库区移民受灾情况核查、报告,做好库区受灾移民安置、救助协调工作,指导、帮助库区受灾移民恢复生活、生产。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发布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以及因伴生环境污染需对可影响区域进行封锁或人员转移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地震资料,加强灾区地震活动监测,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地震技术服务。
市经信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组织通信运营企业抢修灾区受损通信设施,保障通讯畅通。
市药监局负责灾区食品、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粮食局负责缺粮灾区的粮食调剂和供应,保持灾区粮食市场相对稳定。
十堰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灾区安全供电。
十堰车务段负责组织铁路系统抢险救灾,根据需要运输救灾人员和物资。
3 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经济损失大小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地质灾害四级。
3.1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Ⅰ级)
(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3)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长时间中断,或特别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