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三级警情预案启动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指挥协调下,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平抑价格波动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意见。需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2.1 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制度。在实施四级应急指挥协调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指挥协调机制。
4.2.2 启动三级应急监测制度。监测预警组立即对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一日一次监测,任务同四级应急监测。
4.2.3 启动三级应急值班制度。在实施四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12小时值守工作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任务同四级应急值班。
4.2.4 启动应急执法检查制度。任务同四级应急执法检查,省物价局将适时派出工作组分赴各地开展应急执法督查工作。
4.2.5 启动应急政策支持制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形和波动的原因,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平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策建议。指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平抑市场物价。
4.2.6 启动应急法规保障制度。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跟踪分析价格形势和价格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趋势,把握价格违法的主要类型和规律,制定出台非常时期从严从快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价格行政处罚力度,为有效打击价格违法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4.2.7 启动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在四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信息报送制度,各应急工作组每天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价格应急工作情况。如遇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4.2.8 启动应急新闻宣传制度。在四级应急新闻宣传的基础上,实施更为积极的应急宣传制度,任务同四级应急预案。
4.3 启动二级应急预案
当二级警情预案启动时,应急领导小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指挥协调下及时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国家平抑价格波动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需要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4.3.1 启动应急指挥协调制度。在三级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实施更为高效的应急指挥协调制度。
4.3.2 启动二级应急监测制度。监测预警组立即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市场价格实施一日一次监测,监测品种适当扩大至与价格异常波动相关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其他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
4.3.3 启动二级应急值班制度。各级政府物价部门立即安排值班人员16小时值守工作电话和12358价格举报电话,其他任务同三级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