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安区计划委员会应参照国家计划委员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37号]在本区逐步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并会同静安区建设委员会和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公用、公建配套管理)
凡当年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均应向静安区住宅发展局申报《上海市住宅建设竣工配套计划》,静安区住宅发展局负责审核上报。未列入计划和未及时补报计划的项目不予配套。
按规划要求配建的菜场、粮油供应点等商业网点设施,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其它公建配套设施的管理,按市、区政府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
静安区建设委员会组织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静安区住宅发展局、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静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局、静安区环境保护局、静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静安区绿化办公室、静安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其它相关部门组成本区“住宅小区综合验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静安区住宅发展局。
建设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或2万平方米以下,但与相邻建筑合计用地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以住宅为主的新建街坊、住宅组团,由领导小组组织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分期验收或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除应符合《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完整街坊达标评分实施细则》和经批准的规划方案的规定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建设单位应将批准规划的总平面图制成铭牌竖立在住宅区入口的通道处,铭牌上须标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全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