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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静安区新建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第九条 (新开工的审核)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招投标前向静安区住宅发展局提出年度住宅项目新开工申请,由静安区住宅发展局核发年度《住宅项目新开工审核意见通知书》。以下新开工项目将暂缓开工或从严控制开工。

  (1)没有住宅基地详细规划或专业规划,或现有的规划未经市、区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项目。

  (2)规划部门已有明确的规划调整意见,但建设单位未进行规划调整的住宅项目。

  (3)不具备配套条件的住宅项目。

  (4)周边地区同类住宅空置较多的住宅项目。

  (5)空置住宅积压较多、建设资金不落实的建设单位开发的住宅项目。

  经核准开工的住宅项目,静安区招标投标办公室可予办理招投标手续,静安区建筑市场管理所可予核发《施工许可证》,静安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可予核发《工程质量监督书》,静安区住宅发展局可予核发《住宅基地代码证》,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可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可予核发《预售许可证》。

  第十条 (质量管理)

  静安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按照市建设委员会规定,加强对本区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督。静安区建设委员会组织静安区住宅发展局、静安区建筑市场管理所、静安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开展住宅工程质量的评优罚劣活动和住宅建设立功竞赛活动。

  静安区建筑市场管理所应制订相应规定,防止各类水平低劣的设计、施工、监督单位进入本区建筑市场。

  静安区住宅发展局应按照市建设委员会的规定实施《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简称《两书》)制度。建设单位在进行住宅销售、配售或分配时,必须向用户提供《两书》。建设单位若不向用户提供《两书》,由静安区住宅发展局会同静安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进度管理)

  静安区住宅发展局每季编制住宅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表,报送静安区计划委员会、静安区建设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各部门按职责范围对住宅建设项目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进度的控制。

  静安区计划委员会、静安区审计局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对住宅项目资本金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弄虚作假、抽逃资金的建设单位按规定予以处理,以确保项目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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