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选址前,应按《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填报《住宅项目配套条件审核申请表》,经静安区住宅发展局审核同意后,作为区有关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户籍冻结通告、项目建议书、拆迁许可证的必备文件。
静安区住宅发展局每月编制《住宅项目配套条件审核申请汇总表》,报静安区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
第七条 (设计方案及扩初的审批)
静安区规划管理局应会同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静安区住宅发展局审批住宅及住宅相关项目的规划方案,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静安区住宅发展局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
静安区建设委员会应征求专业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并组织住宅及住宅相关项目的扩初审批。静安区规划管理局、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静安区住宅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和职能部门应以扩初审查意见为准,编制施工图,并严格按图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第八条 (设计方案的要求)
设计方案除应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重环境设计,保证足够数量的绿化并具有特色。
(2)进行管网综合设计,各种工程管线应敷设地下,地面设施外部应装饰美化,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3)多层住宅楼顶水箱的设计,应兼顾美观性和整体协调性。有条件的多层住宅可设置净水处理装置。
(4)统一设计安排空调户外风机位置及冷凝水收集管道,做到统一、美观和隐蔽。
(5)厨房、卫生间应设置脱排油烟机烟道和热水器排气道,有线电视、电子防盗门管线应统一预埋。
(6)主阳台净深度不小于1.4米,有晒(晾)衣设施,但不得设置球门式晒(晾)衣架。封闭阳台按统一标准实施。
(7)新建住宅的外形、屋面、色彩、室外地坪标高、车行道路、绿化、公共设施、门卫设施等要与相邻地块建筑协调,分隔围墙应采用透空栅栏。
(8)新建住宅设计标准除不低于上海市《住宅建筑设计标准》中有关下限的规定之外,室内布局还应合理。
(9)建设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上海市完整街坊建设项目标准,有条件的应参照《
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