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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静安区新建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静安区新建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静府发[1999]1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我区新建住宅建设管理,区政府制定了《关于加强静安区新建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静安区新建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区住宅建设管理,根据《上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和《关于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办发(1998)2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区范围内开发建造商品住宅和其它住宅,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静安区住宅发展局是本区新建住宅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静安区计划委员会、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静安区环境保护局、静安区市政工程管理所、静安区园林管理所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本《意见》。

  第四条 (建设用地计划的制定)

  静安区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静安区住宅发展局编制本区住宅用地年度计划,报静安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计划外用地的,必须经静安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审定)

  静安区住宅发展局在本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编制本区住宅发展规划,报静安区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 (配套建设条件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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