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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裁定意见和结论,受理单位应及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二十二条 涉及争议问题的有关各方,应持积极态度,按受理争议单位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争议的补充和旁证文件,如在十五天内不作答复,即为弃权,由受理争议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三条 每项争议一般在争议期后三十天内处理完毕,在争议未解决前不予授奖,如自公告之日起七十五天内争议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该项目(成果)本年度获奖资格,待争议处理完毕后,允许重新申报。

第八章 主要完成者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区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成果)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凡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成果)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六条 申报项目(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该单位在该项目(成果)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九章 奖励形式

  第二十七条 设立上海市静安区科技进步奖励基金,基金主要来源:
  (一)区财政拔款;
  (二)区科技发展基金的部分运作效益;
  (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个人的捐赠款;
  (四)冠名权收入;
  (五)其他来源。
  第二十八条 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审定的区科学技术进步各等级奖励项目(成果),均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由上海市静安区科技奖励基金或项目(成果)完成并产生效益的单位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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