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成立专家评审组,选定项目(成果)的主审专家。
(二)提前安排工作时间让专家预先审阅申报的材料。
(三)组织专家评审会,对项目(成果)进行实质性审查,确定项目的评审结果。
(四)依据专家的评审结果,提请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召开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会议,对专家评审结果予以审定,确保获奖项目及等级。
第十五条 经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审定的获奖项目(成果)在《静安时报》上公告。
第七章 异议的处理和裁决
第十六条 对已公告的获奖项目(成果),如有异议,应在公告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区科委提出,超过上述期限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异议的处理原则是:
(一)涉及项目(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或名次排列的争议问题,一律由该项目(成果)的申报单位负责处理,处理结果应书面报区科委备案。
(二)上述争议问题的处理,一般以项目(成果)鉴定证书为主要依据,申报书上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该是对项目(成果)有创造性贡献的主要单位和个人,一般业务协作单位和个人不列入名单。
(三)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有权对所有项目(成果)的争议处理意见或结果进行审核和最后裁决。
第十八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成果)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或有意重复申报获奖的,可不受异议期限的限制,向区科委提出,经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报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及证书,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九条 对评审项目(成果)提出争议或揭发问题者,应按争议或问题性质提出书面材料报送区科委,书面材料必须指明项目(成果)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实事求是地申述争议或问题的实质性内容,同时附上必要的证明材料和附件,还必须写清自己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提出的书面材料和附件,不得诬告或捏造事实,否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受理争议项目(成果)后,受理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秉公处理,实事求是地作出公正的结论,报区科技进步评审委员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