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
6、能源与环保;
7、民用核能技术;
8、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应用。
(四)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时限为申报前两个年度中完成的项目(成果)。
(五)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成果)应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和报齐所需附件材料。
(六)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均不得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申报程序办理:
(一)单位完成的,由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委。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由项目(成果)主持单位会同参与单位联合申报,并由项目(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区科委。
(三)由中国学者与外国学者合作完成的项目(成果),其主要学术思想为中国学者提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以国内完成为主,如中国学者被推荐作为第一完成者,应征得共同完成该项目(成果)的外国学者同意,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后,方可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社会团体、民营科技企业单位完成的项目(成果)和个人完成的非职务项目(成果),可通过挂靠单位或直接向区科委申报。
(五)申报的项目(成果)应提供《鉴定证书》、《查新(检索)证明》、《用户报告》和有关证明材料;软科学应提供《研究课题报告》、《使用部门证明》、《评审证书》。
(六)哲学社会科学个人的研究成果,应由成果的作者提出申报。
(七)哲学社会科学集体成果,应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提出申报。如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因故不能申报,则需出具书面证明改由第二主编或第二作者申报。
(八)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的申报应提供《研究成果报告》、《公开证明材料》。
(九)申报单位应将申报项目(成果)的材料和附件装订成册。
(十)申报项目(成果)无需交纳申报费和评审费。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区科委收到申报项目(成果)材料后,做好核对、专业分类和专家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