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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凡已获得国家(部)级和市(局)级奖励的项目(成果),均不得再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章 奖励等级

  第七条 区科技进步奖按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八条 获奖等级的基本评审标准是:
  一等奖:
  自然科学及其他科技进步项目(成果):科学技术水平接近现有同类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关键性技术有突破或创新,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有较大推广价值及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上有所突破和创新,在学科上有建树,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二等奖:
  自然科学及其他科技进步项目(成果):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有一定创新,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较大,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及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上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三等奖:
  自然科学及其他科技进步项目(成果):科学技术水平属于国内先进水平,技术上有一定难度,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有一定作用,有推广价值及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上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
  第九条 对有特殊贡献的科学进步项目(成果),经区政府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凡需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成果),应符合下述规定条件:
  (一)隶属关系或税收关系在本区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在上述单位工作或在本区居住的个人(包括华侨、外籍华人和其他外国人),均可申报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项目(成果)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
  (三)申报的项目(成果)如符合以下八个方面,在评奖中将优先考虑;
  1、电子与信息;
  2、生物与医药;
  3、新材料;
  4、光机电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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