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静府发[2000]2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拟订的《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速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区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参照《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制定本《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精神,从我区的区情实际出发,通过评审本区科技进步奖活动,鼓励和激发我区企业(团体)和个人加强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加快科学技术在社会各领域的渗透和应用,提高科技水平,推动我区“科教兴区”战略广泛深入地实施,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为建设“双高区”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奖励领域主要涵盖以下成果:
公开出版、发表或播放的哲学社会科学各学科的专著、编著、工具书、古籍整理、理论普及读物、图集、年鉴、论文、研究报告、音像制品等。
第四条 自然科学技术奖励领域主要涵盖以下成果: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1、新技术、新工艺:达到或接近同类技术国内先进水平,对生产、建设、科研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经一年以上的实践,证明功能稳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新产品:采用新原理、新构思、新设计、新材料,结构新颖,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产品国内先进水平,经一年以上的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证明性能稳定可靠,并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