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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
  (十一)绿色食品科学和动植物保鲜技术及其产品;
  (十二)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新产品。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科技最新动态,结合本区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第三章 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的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科技进步型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性经营除外),具有相应的设施和经营场所。
  (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三)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严格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四)企业的负责人是具备企业管理或科技管理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人员。
  (五)年销售额不得低于150万元(人民币)。
  (六)科技进步产品年销售额和有关技术性收入的总和不低于企业年销售额的30%。
  (七)用于从事科技进步产品研究、开发、中试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额收入的2%。
  (八)企业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中级以上职称(含技师)或大专以上学历10%以上。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企业可酌情放宽比例。
  (九)申报的上一年度,企业不得亏损。

第四章 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的程序

  第六条 区科技进步型企业的申请工作,按照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标准,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初审(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报区科委初审),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
  第七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区科委领取并如实填写《上海市静安区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按《申请认定科技进步型企业须知》准备有关材料。
  (三)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区科委。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区科委。
  (四)遵循公开、公正、简捷、高效的原则进行评选,每两年评选一次,以企业申报年的前一年度经营情况为主要条件,前两年经营情况为参考依据。

第五章 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的评审程序

  第八条 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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