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静府发[2000]2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科委拟订的《上海市静安区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静安区科技进步型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以科技进步振兴区域经济,扶植本区高新技术产业,加快传统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区域经济质量的提升,结合《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型企业活动的意见和关于促进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静府办发[1992]第40号)和《关于转发区科委关于开展创建科技进步型企业活动意见的通知》(静府办发[1996]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收关系在本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符合上海市高新技术发展方向的企业。
第三条 建立由区科委牵头,有区府办、计委、经贸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分局、审计局、工商分局、技监分局参加的区科技进步型企业评审委员会,负责办理认定工作,区科委负责办理申报工作。
第二章 科技进步型企业技术及产品的范围
第四条 根据本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参照《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划定科技进步型企业技术及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
(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